(2015)金兰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王仕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王仕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17号。负责人陈中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华,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职工。被告王仕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告王仕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格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小华、被告王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9日,王仕伟向我行申请办理金穗白金贷记卡一张,卡号46×××78,信用额度为30万元。办卡后被告一直来能正常使用此卡,能做到按时还款,但2013年5月13日后被告未履还款义务,致使透支款逾期至今,经原告多次电话、信函催收都未还清欠款;截止2015年1月17日,王仕伟金穗贷记卡的透支本金276787.18元、利息103322.27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日后以金额276787.1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滞纳金16184.16元、其它费用86元,合计396379.61元;美元账户本金2219.72美元、利息2016.5美元、滞纳金129.78美元,以上合计3366美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请求判令:1.被告王仕伟立即归还我行金穗白金贷记卡本金276787.18元、利息103322.27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日后以276787.1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滞纳金16184.16元、其它费用86元,以上合计396379.61元;2.被告王仕伟立即归还金穗白金贷记卡美金账户本金2219.72美元、利息2016.5美元、滞纳金129.78美元,以上合计3366美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金穗贷记卡复印件、被告金穗贷记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拟证明被告办理信用卡及透支未还的事实;4.催收信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被告王仕伟辩称,我的信用交易纪录一直是良好的。现在我也被判刑了,卡也不身边。我是2013年5月15日出了事情,这卡一直是放在公司里用的,钱都是我们用的,只是现在我也没法还了。我希望2013年5月15日之后的透支卡透支金额的滞纳金能给我少一点。被告王仕伟未提交其它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因被告王仕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依据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7月27日,被告王仕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申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元,截止2015年1月17日,被告王仕伟透支人民币账户本金276787.18元、利息103322.27元、滞纳金16184.16元,合计396293.61元;美元账户本金2219.72美元、利息2016.5美元、滞纳金129.78美元,合计3366美元未有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王仕伟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信用卡合同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仕伟拖欠透支金额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它费用86元,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仕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透支人民币账户借款本金276787.18元、利息103322.27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之后以金额276787.1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滞纳金16184.16元;美元账户借款本金2219.72美元、利息2016.5美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滞纳金129.78美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仕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4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