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符国君与章和明、洪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国君,章和明,洪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符国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章和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洪剑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国君与被执行人章和明、洪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执行人章和明、洪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