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肖君与陈丽英、刘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君,陈丽英,刘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81号原告肖君,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0278。诉讼代理人张戈,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4224。被告刘科,男,住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3510。原告肖君诉被告刘科、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丽英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该案于2015年5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君的诉讼代理人张戈到庭,被告陈丽英、刘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6日,被告陈丽英与原告肖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丽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利息按每月2%计算,如逾期还款,应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及借款总额的18%作为违约金,被告刘科作为被告陈丽英借款的担保人,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丽英借出款项合计200000元,被告陈丽英出具一份《收据》,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丽英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刘科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丽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2%计算,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丽英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3、被告陈丽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被告刘科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原告为实现债权,以陈丽英、刘科为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陈丽英以原告肖君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因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佛禅公终侦(2014)00010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终止对原告肖君的侦查。另查明二: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本案债务事宜,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陈丽英向其借款200000元,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流水予以证实,且被告陈丽英经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借款到期,被告仍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及违约金。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月息2%,逾期还款的还需支付借款总额18%的违约金,被告陈丽英从2013年9月起未支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利息应从被告陈丽英逾期支付利息之日即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陈丽英承担,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支付律师费15000元。原告的该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责任。被告刘科作为保证人,在原告肖君与被告陈丽英的《借款合同》中签名,自愿对本案借款的本金、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肖君曾于2013年12月24日起诉主张被告刘科承担保证责任,故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被告陈丽英没有履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刘科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君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君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刘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666元,保全费1975元,由被告陈丽英、刘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