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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伟伟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伟,男,1997年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登记住址:江西省于都县罗江乡。2015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伟伟在其暂住的江门市江星电子有限公司1215宿舍内,趁被害人郑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充电的一台白色三星S5手机(价值人民币2860元),并收拾行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林伟伟在高新区新时代网吧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的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赃物手机、数据线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平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林伟伟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伟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伟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伟伟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