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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朝风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朝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朝风,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4月15日因盗窃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5月28日因诈骗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朝风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