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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叶友富、张彩云与叶霞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友富,张彩云,叶霞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叶友富。原告:张彩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友富、张彩云与被告叶霞芬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友富、张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友富、张彩云负担。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