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振明与赵振平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070号申请人赵振明,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振平,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淑芳,女,1954年3月7日出生。申请人赵振明与被执行人赵振平、田淑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8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815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蔡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