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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其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其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807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珠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邹其飞,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西县,经常居住地: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其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邹其飞已付清拖欠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邹其飞已付清所欠物业费,本案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昌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