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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铁与黄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黄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刘铁。被告黄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与被告黄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铁负担。审 判 长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