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铁与黄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黄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刘铁。被告黄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与被告黄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铁负担。审 判 长 聂道胜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景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