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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赵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按���本院(2015)双行非审字第27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社会抚养费3516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254.41元已扣划至本院,并于2015年4月21日转至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账号60×××46内;未执行款项28905.59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行非审字第27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