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封先荣与张福生,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先荣,张福生,罗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封先荣,男,生于1967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福生,男,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罗小平,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封先荣与张福生、罗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先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先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封先荣负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