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税英申请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英,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文,岳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税英,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艺巷55号2幢2单元202号居民。被执行人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德才路。被执行人李庆文,男,汉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山路一段76号吉安小区1栋2单元3楼2号居民。被执行人岳衡,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45号1幢7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蓬溪县天桥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文、岳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12581.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