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徒功勤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徒功勤,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徒功勤,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崇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水,该院院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徒功勤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未缴纳),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天保人民陪审员 张大权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