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泽英与马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泽英,马文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泽英。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文义,1960年11月9日。郭泽英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泽英及委托代理人胡建伟,被上诉人马文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