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被告邓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文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敏出庭担任记录。原告雷某某和被告邓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恋爱,双方于同年9月30日在湖南省祁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双方于2014年农历2月9日生育男孩邓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且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对原告生活不关心,对原告父母的意见不采纳,不尊不孝。小该出生后,被告经常找借口不归家,不一起承担带小孩的艰辛,极少过问原告和小孩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且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毫不相让,甚至大吵大闹,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原告父母的感情。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邓某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从2014年3月起按每个季度支付3000元给原告做为抚养费至邓某某大学毕业止,邓某某高中、大学的学费另按双方对半支付,被告拿用原告和原告父母的85000元在法院判决后立即予以偿还。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的户籍资料,拟证实双方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银行交易回单一份,拟证实原告向被告的账户上支付过4万元,现要求被告将此4万元偿还给原告。被告邓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是有感情基础,婚前进行了了解。原告在诉状中所讲被告存在的问题不是事实。被告是有素养的知识人才,不可能为了家庭琐事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原、被告的感情虽出现了一点小问题,但被告还是愿意积极化解。现原告把小孩带回娘家,不准被告探视,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庭对原告进行劝解。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三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婚前转款给被告,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前感情好,其存款凭证也不能证实此款是原告所存入。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客观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关联性,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案件的以下基本事实: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邓某认识并恋爱,双方于同年9月30日在湖南省祁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双方于2014年农历2月9日生育男孩邓某某。双方生育小孩后为小孩的抚养和探望发生过争吵,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双方便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带着男孩邓某某在其娘家生活。原、被告双方现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并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生育了一男孩,说明双方在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婚后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冲突,也不能因此而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