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西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西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