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美丽新都小区1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董艳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作芸,该公司文员。被告刘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松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