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谈荣君与徐建明、王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荣君,徐建明,王菊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戚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谈荣君。委托代理人吴玉英,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明。被告王菊凤。原告谈荣君与被告徐建明、王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建明、王菊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荣君诉称,2011年8月、2012年5月,被告徐建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800000元、356000元,用于常州市戚墅堰区卫东建明五金装潢厂的经营。被告徐建明与被告王菊凤系夫妻关系。原告所出借的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徐建明、王菊凤立即归还借款1156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谈荣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1年8月1日被告徐建明所出具的借条、2012年5月1日被告徐建明所出具的借条、借款担保函、汇款凭证、录音资料、常州市武进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被告徐建明与王菊凤的离婚协议各1份以及短信记录截屏5张、常州市武进通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内2011年8月1日、2012年4月28日的付款凭证2张。被告徐建明、王菊凤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当庭宣读了于2015年5月5日向证人羊某所做的谈话笔录1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徐建明以其经营的常州市戚墅堰区卫东建明五金装潢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谈荣君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同日,谈荣君按徐建明的要求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59的银行卡向徐建明之女徐新苑名下卡号为62×××16的银行卡汇款436000元,余款364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徐建明。2012年5月1日,徐建明再次以其经营的常州市戚墅堰区卫东建明五金装潢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谈荣君借款356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徐建明在与谈荣君的委托代理人吴玉英的通话录音中,对借款115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徐建明与王菊凤于198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常州市戚墅堰区卫东建明五金装潢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建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建明分别向谈荣君借款800000元、356000元,共计1156000元的事实由徐建明向谈荣君出具的借条、谈荣君向徐新苑汇款的凭证、证人羊某的证言及徐建明与谈荣君的委托代理人吴玉英之间的通话录音和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谈荣君与徐建明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故谈荣君可随时向徐建明主张。现谈荣君要求徐建明归还借款115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谈荣君与徐建明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借款利息,现谈荣君主张要求徐建明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所计算的利息,该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建明与王菊凤于198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徐建明两次向谈荣君借款的时间均处于徐建明、王菊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谈荣君要求徐建明、王菊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建明、王菊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明、王菊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谈荣君归还借款1156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504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 凯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