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来根与杨敏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根,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周来根���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敏,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敏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来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敏位于芜湖市左岸生活社区的房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