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远友与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友,唐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陈远友,男,生于1965年9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宏学,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顺全,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陈远友与被告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泽坤、邓长海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友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顺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远友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唐顺全向原告陈远友借款100000元,2013年3月5日,被告唐顺全向原告陈远友又借款100000元,两次共计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陈远友多次找被告唐顺全催收未果,故原告陈远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顺全偿还原告陈远友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唐顺全负担。被告唐顺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唐顺全于2013年3月5日向原告陈远友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陈远友现金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付款时间一个月前通知,借款人:唐顺全,2013年3月5日”。2014年1月14日,原告陈远友与彭某某曾坐火车找被告唐顺全催要还款,但未找到被告唐顺全。原告陈远友多次向被告唐顺全催收未果,故原告陈远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顺全偿还原告陈远友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唐顺全负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王某某、雷某某的调查笔录,彭某某、陈某某的当庭证言,陈远友、彭某某的火车票,开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可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顺全于2013年3月5日向原告陈远友出具借条一张,有王某某、雷某某的调查笔录,彭某某、陈某某的当庭证言等予以佐证。原告陈远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因此,被告唐顺全应当承担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顺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远友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唐顺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洋洋人民审判员 刘泽坤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