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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调确字第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连冬、黄兆伟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连冬,黄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081号申请人:王连冬。申请人:黄兆伟。法定代理人:黄其申。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连冬、黄兆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连冬、黄兆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连冬凭医疗单据赔偿申请人黄兆伟医疗费,再赔偿黄兆伟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6000.00元,2015年5月20日付清。以后,申请人黄兆伟出现任何问题与申请人王连冬无关。二、申请人王连冬付清赔偿款时,申请人黄兆伟同时将本次事故的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需)交给王连冬。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民事赔偿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