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瞻民初字第202高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