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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2015)瞻民初字第202高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志    立审判员 冯伟人民陪审员徐连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