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家金与苗家辉、许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金,苗家辉,许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68号原告:陈家金,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苗家辉,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许光辉,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本院在审理陈家金与苗家辉、许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家金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