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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贡建新与吉荣华、王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建新,吉荣华,王卫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贡建新。委托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荣华。被告王卫武。原告贡建新与被告吉荣华、王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鸣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建新的委托代理人姚建华,被告吉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贡建新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吉荣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吉荣华向原告借款31万元。此后,原告催要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吉荣华辩称:其没有借原告的钱,即使是借也没有原告所述的那么多,涉案借条上的41万,其只向郑瑞荣借了17万,17万包括郑瑞荣替其偿还的10万元。被告王卫武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开庭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吉荣华向案外人郑瑞荣借款较多且郑瑞荣作为担保人替二被告还款10万元。案外人郑瑞荣向原告贡建新借款较多,后经商议,案外人郑瑞荣把对被告吉荣华享有的债权41万转让给原告贡建新,由被告吉荣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份。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予以佐证,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就是出借人将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本案中原被告未实际交付货币,而是案外人将其对被告的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本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为宜。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也知晓第三人郑瑞荣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二份,故该债权转让合同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其只向第三人郑瑞荣借款17万,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中被告吉荣华与原告产生的债权转让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归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王卫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荣华、王卫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贡建新4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吉荣华、王卫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志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