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培林诉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姚培林,男,生于1985年2月1日,汉族。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横西街市场*层。法定代表人潘新怡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姚培林诉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培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姚培林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