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某、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11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诉讼代表人薛峰。被告人蒋某。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薛峰、被告人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蒋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沈某(另案处理)介绍,让他人从苏州贞观纺织品有限公司和苏州春云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份至被告单位某,价税合计人民币87251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6775.97元。上述发票均已由被告单位某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税款损失126775.97元。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单位某成立于2010年10月,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薛峰、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蒋某作为被告单位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蒋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被告单位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