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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牛洪武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洪武,安丘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5号原告牛洪武,居民。被告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刘兆泰,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保华,安丘市公安局景芝镇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江宁,安丘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原告牛洪武诉被告安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人民陪审员  刘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