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梅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李正明,甘肃法制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