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洪爱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爱民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洪爱民,居民。申请人洪爱民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秦南支行签发的票号10303272/22851302,金额113000元,申请人及收款人洪爱民,出票时间2015年4月2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二个月,由申请人洪爱民持有的银行本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洪爱民以其已找回该本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洪爱民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洪爱民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