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集团有限公司史向华丁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宁建集团有限公司史向华丁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济宁市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有限公司史向华丁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宁建集团有限公司、史向华、丁艳波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薛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