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长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崇山与张子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山,张子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山。被申请执行人张子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子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子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子让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