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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长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崇山与张子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山,张子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山。被申请执行人张子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子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子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子让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