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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小明申请执行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明,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小明,男,32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青松,男,33岁,汉族,霍林郭勒市第一小学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青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于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扣留3000元,扣足32680.00元为止,如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李青松的工资账户为:622848214801275****。二、所扣款项划入申请人小明的农行账户中,小明的账户为:6228482146198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