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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昌盛与被告李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昌盛,西安嘉龙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雷昌盛,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董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嘉龙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水路4号二、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二梅,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晨辉,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雷昌盛与被告西安嘉龙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蚂蚁公司)、被告刘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昌盛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楠,被告小蚂蚁公司委托代理人祁二梅、吉晨辉、被告李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昌盛诉称,2014年4月11日22时左右,其在被告营业场所消费结束后,从楼梯往门口走时掉入深坑受伤。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进行了腰椎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其住院11天。该深坑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现请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41238.20元、护理费9000元、住宿费2600元、交通费196.5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伤残赔偿金914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163696.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小蚂蚁公司辩称,原告损害结果与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受伤当日被告营业场所正在装修未正常营业。其已将电梯井工程承包给被告李刚施工。其与李刚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被告李刚负责。原告起诉其对象是错误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刚辩称,其与被告小蚂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实。事故发生时其根据被告小蚂蚁公司要求处于停工状态。其在施工现场设有警戒线,被告小蚂蚁公司拆除警戒线并在其所挖坑上铺设木板用于通行,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时及双方工程结算时被告小蚂蚁公司并未告知该受伤事宜。其与被告小蚂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被告小蚂蚁公司单方撕毁合同,未向其付清工程款。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晚,原告在途经被告小蚂蚁公司营业场所掉入被告李刚施工的电梯井坑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1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2、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11天后于2014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1、术后2周拆线;2、逐步下地不负重康复功能锻炼;3、术后4周复查,酌情拆除外固定功能锻炼;4、术后3月避免剧烈运动;5、术后1年复查,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6、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出院健康教育: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清淡饮食,忌食辛辣刺激食物;3、适当锻炼、戒烟限酒。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44238.20元,其中,被告小蚂蚁公司支付医疗费3000元,剩余医疗费41238.20原告自行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雷昌盛的伤残等级应属九级。2、雷昌盛的后续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壹万元(¥10000)。3、雷昌盛护理期限建议为60日-90日。3、雷昌盛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200元。另查,2014年4月5日被告小蚂蚁公司与被告李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小蚂蚁公司将电梯井道工程承包给被告李刚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被告李刚负责。被告李刚对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无异议,但称原告受伤当天其根据被告小蚂蚁公司要求处于停工状态,且其已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被告小蚂蚁公司擅自拆除防护措施在其所挖坑上铺设木板,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小蚂蚁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对此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在途经被告小蚂蚁公司营业场所掉入被告李刚施工的电梯井坑中受伤,该电梯井坑系被告小蚂蚁公司发包给被告李刚的电梯井施工场地,现两被告均无法明确说明该施工场地管理情况,应对该工程施工场地有共同的管理责任,且被告小蚂蚁公司将电梯井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刚,被告应对损害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该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为4123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30元;护理费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并按照市场指导价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护理费为6400元;原告医嘱有加强营养,酌情支付营养费为1000元;原告交通费酌情支付为100元;原告要求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为91432元;此次事故对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应酌情支付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根据鉴定报告原告后续需取内固定,该项后续费用为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52500.2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6750.14元,其余45750.0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住宿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嘉龙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李刚连带赔偿原告雷昌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06750.14元。二、驳回原告雷昌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774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雷昌盛承担2374元,被告西安嘉龙小蚂蚁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李刚承担4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