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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行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书妹与韦树兵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妹,韦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行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吴书妹,女,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韦树兵,男,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书妹和被执行人韦树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树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