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03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柳兆海、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柳兆海,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03号-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被告:柳兆海被告: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柳兆海、阜阳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