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新与程文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程文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新。委托代理人:吴志明,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文迪。原告李新与被告程文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程文迪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8月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文迪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5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返还借款,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文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8月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程文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黎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