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宁国市。被告:王某某,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