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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沈俊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徐建萍,(系被执行人沈俊良母亲)。被执行人:沈俊良,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罚,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沈俊良集资诈骗罪涉案财产追缴一案中,案外人徐建萍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建萍称:沈俊良案件中被司法机关查封的竹翠苑22幢202室房产非使用沈俊良犯罪所得款项购买,也非沈俊良个人资产。是本人和沈俊良的父亲即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查封扣押非沈俊良所有的房产严重损害到案外人的合法利益,也使案外人及家人居无定所,生活得不到保障。请求立即解除对竹翠苑22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2013)浙湖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十项“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包含案外人提出的竹翠苑22幢202室房产。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否定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建萍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轶华审判员  郑晓玲审判员  钱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