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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史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