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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广泰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广泰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任明军,王金兰,丁永杰,汤效玲,贾山林,王晓兰,杜平,任翠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广泰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任明军。被告王金兰。被告丁永杰。被告汤效玲。被告贾山林。被告王晓兰。被告杜平。被告任翠芹。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广泰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市鹏大机械有限公司、任明军、王金兰、丁永杰、汤效玲、贾山林、王晓兰、杜平、任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4079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4079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杰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