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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平与崔俊峰、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崔俊峰,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平。被告崔俊峰。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崔俊峰、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刘平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