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平与崔俊峰、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崔俊峰,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平。被告崔俊峰。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崔俊峰、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刘平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