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以忠、刘以平与刘以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是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忠,刘以平,刘以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62号原告刘以忠,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刘以平,男,住泰宁县杉。被告刘以福,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以忠、刘以平与被告刘以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忠、刘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以忠、刘以平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