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州市环球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环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环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环球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