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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福与黄某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福,黄某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黄某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娣,女,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迅,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曜,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是8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