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起鸿、乔玉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窗力铝窗滑轮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起鸿,乔玉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窗力铝窗滑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53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许又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青,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起鸿,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乔玉蓉,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窗力铝窗滑轮厂,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起鸿。广东银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起鸿、乔玉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窗力铝窗滑轮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9300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67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起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窗力铝窗滑轮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