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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朱其军与北京通漷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朱其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通漷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石槽村委会南300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