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朱其军与北京通漷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朱其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通漷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石槽村委会南300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我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