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玉田镇新型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亦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久双,河北马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工业园区对面。法定代表人:路世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与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全自动模切清度机、全自动贴窗机各一台,价款总计1050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前交货;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付原告定金50000元,在发货前再给付原告货款450000元,余款被告于2014年10月底前付清;在被告未全部付清合同价款之前,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如果买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则每天向原告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把机器拉回,所付货款不予退回;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送至被告处并调试安装完毕,被告给付原告方货款500000元,下欠货款550000元。现原告将卖与被告的两台设备予以锁定,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50000元及违约金1984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自2015年7月份始至2016年5月份止,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自2016年6月份始至2017年7月止,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25000元、2017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二、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将所卖与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的设备予以解锁,并按双方所签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三、若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及违约金总额555000元的未支付余额一并要求被告给付,并由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未付货款的利息,亦有权对所卖与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的设备予以处置,届时被告新乡市怡达印务有限公司予以协助,提供相应手续。案件受理费56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2元,原告玉田县新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生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李翠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