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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9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汪向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6822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8元,执行费273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在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到期的未结算工程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在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4761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