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良兴与向才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兴,向才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良兴。委托代理人聂茂英。被告向才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兴诉被告向才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