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兴朝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徐兴朝,男,汉族,成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负责人陈克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朝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兴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为824元,由原告徐兴朝负担。审判长 史 晶审判员 范小丽陪审员 孟庆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放军 微信公众号“”